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管理规则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制度体系,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学校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服务行为,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且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是核心制度,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特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第二层级是基本制度,为重大决策与议事协调制度,主要规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务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机构运行与会议决策等内容;
第三层级是重要制度,为职能规范与保障运行制度,主要规定党的建设、思政文化、教育教学、学科学术、人事资源、交流合作、服务保障和民主监督等八个方面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四层级是执行制度,为职责细化与执行落实制度,主要规定为执行八类重要制度所做的具体措施或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范,遵循学校章程。坚持职权和责任相统一,充分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应协调一致,避免相互矛盾。按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制定规章制度,注重实效。
(三)规范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应依照规定程序制定,用语准确简洁,行文格式规范。
(四)廉洁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全过程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审定、公布,及其解释、修改、废止、备案、清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根据上级规定的有关情况与工作实际,经充分论证后,编制下年度规章制度立项计划,报送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
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应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所依据的上级规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与校内现行规章制度的关系等作出说明,明确规章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完成时间等。
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的,可以联合开展立项工作,但须明确报请立项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立项计划进行评估论证,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及时跟踪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拟完成时间内完成制定。
立项计划在实际执行中,确须临时增加或者调整的,立项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意见”“方案”“说明”等。
规章制度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标注“暂行”“试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由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根据部门职责或学校授权,负责组织起草。
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时,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起草工作,其他单位配合进行。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起草。委托起草的,委托部门对起草文本负责。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直接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重大调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必须听取师生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起草单位应当对校内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规章制度草案。
第十三条 涉及“三重一大”和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工作部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采纳纪委办公室、监察工作部提出的合理意见,完善规章制度草案。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由所涉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制度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思路、制定依据、调研报告、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及决策理由、与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情况等方面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权利和责任、具体规范、施行日期、解释主体等。
新制定、修改的规章制度,发生需要废止现行全部或部分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在文本中写明。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执行制度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范;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和本规则,是否与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属于起草单位职责范围或已获得明确授权;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是否充分征求并吸纳合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送审稿的规范性审查,主要审查规章制度是否适应学校的发展需求,以及规章制度行文、格式、标点等是否规范。
第二十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送审稿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充分协商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或者对征求的意见未作处理、说明的;
(五)文本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的;
(六)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或有其他明显缺陷的。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应当对经其审查的送审稿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送审稿审查通过的,由起草部门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审议稿,并按照审定权限提请决策审定。
送审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作出相应修改并提交至相应审查部门进行复审。
第五章 审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同层级的规章制度,其核准、审定权限如下:
(一)第一层级的核准权限属于教育部;
(二)第二层级的审定权限属于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等决策会议;
(三)第三层级的审定权限属于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
(四)第四层级的审定权限属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分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门工作会议。
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规章制度,应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定机构或会议研究规章制度审议稿时,由起草部门对审议稿说明汇报,必要时,审查部门可以进行补充说明。
凡是在规章制度起草、审查阶段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就意见分歧相关的起草理由、解决方案及其利弊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说明,与审议稿一并提交,供审定机构或会议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办法予以公布;原则通过但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再予以公布;未通过的,退回起草单位。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释:
(一)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二)规章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审定通过它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
规章制度的解释,应按照制定程序,经审定通过后公布生效,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修改的程序适用制定程序。
“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一般应当在两年内评估实施情况,决定继续施行的,取消“暂行”“试行”,起草单位报审定机构或会议审定通过,报法律事务部备案,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办法和信息公开办法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适用制定程序;决定停止施行的,适用废止程序,应及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修改的;
(二)因学校章程修改或学校发展规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规章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规范对象、作用范围发生改变,需要修改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章制度的主要制定依据被废止或有重大修改的;
(二)规章制度因适用条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实施的;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章制度取代或合并的;
(四)规章制度有施行期限,且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起草单位是相关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主责单位,认为需要废止的,对相应规章制度提出废止的意见,按原审定程序及时废止,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备案和清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应定期整理本单位各层级的规章制度,每年报送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备案、汇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定期清理规章制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定期组织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规章制度清理中,由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后续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师生员工认为规章制度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规定不合理的,可以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研究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备案、汇编工作应当列入校内各单位依法治校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实际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容评估与论证的;
(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而未征求的,或对所征求意见中反映强烈的内容未及时调整和上报说明的;
(四)不配合合法性、科学性与规范性等审查工作的。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三十七条 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对备案机构的审查意见不予纠正或未及时清理规章制度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学校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内部的工作制度或管理规范,由各单位参照此规则制定,部长(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内部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党字﹝202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