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法学习会

发布日期:2021-06-16浏览次数:269

新闻网讯(记者 卓张鹏 摄影 徐志持)“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过去‘先试点,后立法’的模式,可能向‘先立法,后改革’的模式过渡。”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将新修订的教育法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6月15日下午,学校在中原楼七楼会议室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普法学习会,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泽强教授以《教育法修订的历史维度、背景解读与最新进展》为主题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全体校领导、各学院处级干部、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现参加学习会。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侯振发主持学习会。

郭泽强从教育法修订的历史维度、背景解读与最新进展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教育法规的‘母法’。”他表示,过去,中国的立法模式通常是先试点,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须于法有据,立法将引领改革,先立法、后改革,即便是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也要先有法。此次《教育法》修订缘起于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的召开,集中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的精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和全面回应教育公平新问题。

“修改后的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三层意思,要义在于“退货”与“追责”,即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郭泽强从招生中滥用职权行为、非法取得入学资格行为、对组织和指使者行为的制裁规定,对知情被顶替者之追责、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实现教育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的有机衔接等方面结合案例详细解读了最新修订的教育法。他认为,最新的教育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完善了教育方针的精准表述,丰富了教育的内容,突出了文化自信的历史脉络,维护了教育公平,完善了冒名顶替罪之前置法。“法律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它的作用不仅是惩恶扬善,更是救济权利。”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据悉,此次《教育法》修订,修订过程历时两年多,涉及总则4个条文,法律责任1个条文,即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七十七条。

侯振发在主持指出,郭教授的讲座思想深刻、脉络清晰、层次分明、观点正确、效果良好,本次召开普法学习会即是政治任务又是实际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底线思维的论述,不仅要知法懂法,也要用法治思维方法去思考学校面临的问题,立足本职工作,做好法律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