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者可畅所欲言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发布日期:2013-09-22浏览次数:382

      连续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网络和现实社会中民众热议的焦点。

      长期关注网络谣言以及诽谤现象的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极大压缩谣言类非法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空间,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与打击网络谣言以及诽谤等行为之间寻求一种有效平衡。”郑宁认为,这部司法解释为依法解决网络空间的罪与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政策依据,进一步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划定了网络言行的法律底线。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也表示,“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本身有助于规范依法行政,告诉网民和公权力机关自身的权责边界,最大限度用司法手段打击谣言,实现依法“打谣”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

世界通例有“限制”的网络言论自由

      “可以说,在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对于网络社会的管理比较松懈甚至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到了需要进一步管理的时候了。”郑宁说,相对于广大网民来说,网络社会是相对自由开放的表达平台,“所以导致一些民众也没有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

      同时,郑宁向记者强调说,应该明确的是,在保护网民表达权与打击网络诽谤犯罪之间,“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致力于实现两者兼顾和平衡,划清了网络监督与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显然,这些新规不仅需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更是对执法者的要求和考验,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既要打击网络诽谤犯罪,又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

      “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司法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郑宁举例说,“奥巴马白宫遇袭”、“韩国艺人宋慧乔被包养”、“泰国国王健康堪忧”……在网络社会,谣言很可能泛滥。是言论自由还是造谣诽谤?是道歉了事还是判刑罚款?如何判定,谁来判定,放眼世界,各国几乎都开出了相同“药方”——何以解“谣”,唯有法律。

      “网络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在很多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中也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也是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郑宁介绍说,美国设有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130项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范。美国司法部门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关注网上造谣案,且惩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对网上造谣的惩处有加重的趋势。

      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目前正在北京休假的陶凯告诉记者,博客、微博、脸谱等新兴社交工具是近年来美国网络谣言的主要温床。

      “在美国这样一个被认为是言论极度自由的国家,对于网络言论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网上匿名造谣,也不能逃脱法律制裁。”陶凯介绍说,曾有一个判例,美国女网民波特在其谷歌的个人博客中匿名抨击加拿大模特科恩,称科恩“有精神病、是个放荡的女人”。科恩向法院提出起诉,美国地方法院裁定谷歌公司公布这个匿名博客的真实姓名。

回应误读公民监督权得到更强保障

      网络检举甚至是网络反腐会不会因此“戛然而止”?

      当这部以打击网络谣言以及诽谤等行为为目的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上述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一定要明确一个观点,即打击网络谣言并不是说网络检举、网络反腐就不允许进行了,司法解释要打击的是以网络反腐之名行网络犯罪之实的行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说。

      郑宁也向记者表示,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法、正当的网络举报其实是加强了保障。

      王志祥强调说,在实际中,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腐败的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明确真实与否,举报人可能也会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揭发、检举的部分内容失实。但是,只要不属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指出,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郑宁看来,除了网络检举等网络言论外,“两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应该保护的网络言论进行了有效保护。

      “比如说公民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对于公权力的评价或者评述即使存在一些偏激甚至失实,也需要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而不是动辄以谣言论处,这个界限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郑宁说,在传媒法中有一种事实与观点两分法的理论,这也是网络言论中的一种边界表现形式。

      “对于事实性言论的表达,要求必须是真实的,若存在虚假便属于诽谤或者是谣言,是需要打击的;但如果是观点性言论,就应允许能够较为自由的表达。这两类是需要区分的。”郑宁认为,在此次“两高”司法解释中着重涉及的关于主观过错以及危害后果的问题,这也是网络言论是否过界的原则之一。“比如转发了网络谣言的网民,在不知道、不是明知是谣言的情况下,这就不需要追究责任。”郑宁说。

      “不可否认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领土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危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企业法人的商誉,还有导致国家机密泄漏、影响司法公正权威等的网络言论,在国内外均是被限制的。”郑宁说。

      郑宁向记者介绍说,一个国家对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也会有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独特判断。此次司法解释列举了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而这七种情形无一不是触犯到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基本底线。出现这种情况绝不是什么“不当言论”的问题,而是哪个国家都不能容忍的安全问题。

      “只有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才能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只有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及时对可能危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规制,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也应成为推动网络健康发展的常识。”郑宁强调说。

                                                                                                                   本文章不代表法律事务部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