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临近,旅游市场又迎来一派火热景象,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旅游凸显出一个字———贵!与此同时,一种关于旅游的调侃也渐渐流行:以后没有钱的就别提旅游了。月收入三万元可以考虑选择低端欧洲游!一万元至两万元请选择东南亚游,低于一万元的请选择国内游!五千元以下的请选择省内游!三千元的请选择郊游!
据《法制日报》记者向多家旅行社咨询,旅行团费价格确实猛涨,以位于北京市东三环的一家旅行社门店报价为例,“十一”之后,欧洲游普遍涨幅两三千元,日韩游基本翻番至万元左右,涨幅最大的则是一向以物美价廉吸引大批游客的东南亚游。而且,一些平时没有安排购物的旅游线路也跟风涨价,以迪拜为例,原来五千多元的旅行团,现在则为八千多元。
催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为规范旅游市场,旅游法明确禁止强制购物等行为。
“团费大涨的背后其实是旅游市场价格的合理回归,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形态,是把旅游业往正常商业经营模式的一种引导。从长远看,肯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一位曾参与旅游法修改的业内人士如此解释。
旅游市场必然面临洗牌过程
以往,低价旅行团一直都很有市场,甚至受热捧,原因很多,比如很多游客觉得团费低廉又可以买很多纪念品,似乎是好事,其实根本没有意识到买得越多亏得越多。还有一些游客抱着坚决不购物,你能奈我何的想法出去,最后却大多数都做不到不购物。身处购物环境之下,经过被忽悠,买得一点都不少。此外,还有一些低水平导游干脆就是强迫购物,不购物就给各种不方便,最后造成不欢而散的结果。即使确有一部分游客坚决不购物,但是他们的团费却由其他团员来弥补了。
一家大型旅行社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原来的很多旅游模式是低于成本价的,有的连机票都不够,境外旅游是在买旅行社的团,不但不用出任何费用,还会倒贴钱,只要送游客过来购物就行。这些最终都是由游客买单,包括导游也要买团来赚钱,那么如何赢利?所以就是一个购物店接着一个购物店,一个自费景点接着一个自费景点。以东南亚旅游为例,一周左右的行程,正常的机票、酒店、景点的价格应该是一万元左右,但很多报价只有四五千元,那就只能从购物或者自费的项目里赚回来。”
他表示,旅游法其实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旅游法实施后,估计暂时看不出谁受益,不过至少整顿了市场。中国旅游行业其实长期是负利润经营,导致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团现象大行其道,但这无异于饮鸩止渴。目前来看,做批发的旅行社受影响最大,因为团费大涨,游客数量肯定会少。所以旅行社的数量可能会变少,以前那些拼缝赚钱的小社估计就要出局了,但是这也是一个必然的洗牌过程。
有些游客对旅游法威力存疑
团费提高到底好不好?对游客来说,还没有一个固定答案。记者在一些旅游论坛进行了随访,结果表明,对于一部分品质游的需求者而言,更透明的行程安排,更人性化的景点设置,更明确的合同内容,很受欢迎。而对另一部分对价格敏感度较高的人来说,并不排斥通过购物等方式来减少自己的团费支出。这样的旅游者会对团费增加有所排斥。
有多国旅游经历的淘宝代理机票酒店的店主侯菲接受采访时说:“我觉得虽然团费上涨,只要服务能跟上去,不会影响现在的客源。毕竟大家出去旅游,不是为了省钱,还是以品质为主。以后更多的年轻人和大城市居民会转向自由行,团队游主要是高端定制团,以及老年人和少量三线城市的居民组成。”某旅游论坛管理员齐先生表示,“其实,价格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购物回扣、住宿回扣、景点回扣等行为能否被规范。目前很多出国游的人,讲求的是到景点走一走,特色产品购一购,回来照片讲一讲。可以说是旅游需求中的第一个层次,未来的出游,一定是更加悠闲的品质游、深度游和文化游。所以说,在现阶段,购物还会是游客出行中的重要需求。单纯的禁止,不能有效排解这样的需求,所以才会导致有的人对旅游法效果的怀疑。”
此外,自由行是否会成为今后的旅游热点,各方则有不同看法。尤其一些老年游客,对他们来说,语言不通及身体等方面的原因让境外自由行成为他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不能通过法律毕其功于一役
从世界发展来看,旅游行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繁荣产业,同时也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一驾新马车。
据一位参与旅游法立法工作的业内人士介绍,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解决旅游纠纷的事后救济手段,更是督促地方政府和景区做好旅游事前规划,减少纠纷的发生的保障。通过对旅游服务格式合同的约束,强化对旅游者利益的维护,改变了单方拟定旅游合同对旅游者利益的侵犯。
针对旅游法禁止强迫购物的相关规定,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佳星指出,旅游法的目的首先是提高旅游品质,避免欺客宰客现象,保护游客权益。但旅游法并未禁止游客自愿购物,游客可以自行到当地商场购物,但一定要明白消费,不受欺骗。其次,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行社之间的公平竞争。低价收团的旅行社目的是以低价排挤竞争对手,这种低于成本价的倾销,如果是大企业的话,就涉嫌垄断,对市场来说也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明确规定,除特定条件之下,是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经营。
刘佳星直言:“旅游法有一个鲜明的特征。那就是,它本身即是一个行业参与者的规制法,又是一个旅游行业的促进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规划法的行政性特征。从这个角度看,这部法律身上承载了我们旅游行业管理者太多的良好期盼和用心。立法者希冀通过这样一部法律,全方位立体化解决旅游环境中的恶疾。但显然,如此庞大的一个行业问题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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